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56號
原 告 林睿哲
被 告 先鋒國際航空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汪逸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40萬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請求被告不得使用原告之肖像及姓名於任何商業用途,並應移除下架所有已經發布之相關商業廣告、網頁、社群媒體貼文及通訊軟體群組文案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合計9,900元(計算式:5,400+4,500=9,900),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併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