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60號
原 告 顧懷德
上列原告與林振義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事項:
1.陳報訴訟標的價額(即以原告起訴時民國115年4月22日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當日股票收盤價計算150萬股之價額),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
2.經原告顧懷德本人簽名或蓋章之民事起訴狀(勿以電腦列印蓋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