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38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上列原告與被告武炳昌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0,835元,加計自114年5月15日起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4年9月18日)之利息42,461元及違約金3,176元,共計976,472元(計算式:930,835+42,461+3,176=976,472),應徵收裁判費12,940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2,440元(計算式:12,940-500=12,44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