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16號
原 告 客遊天下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豪
訴訟代理人 洪志勳律師
高敬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滿場娛樂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70萬6,497元本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1,7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