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40號
原 告 君怡泰富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昌
鄭翔仁
被 告 旭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方玉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異議者請求宣示變更或撤銷原分配表重新製作分配表所得之利益為準。債務人為原告時,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致被告即債權人較原分配表所減少之分配金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查原告係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5700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之債務人,以民國115年4月30日民事起訴狀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115年3月23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上所載次序3被告之票款債權本金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利息3,846,575元均應予剔除,不得列入分配等語。經查,依系爭分配表所示,次序3被告所受分配金額為16,595,294元,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為16,595,2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6,5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176,58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