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85號
原 告 李玉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奇賴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47萬1,5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萬2,4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