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498號
原 告 榮婕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萬8,2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