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45號
原 告 祺鑫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勇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榮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80,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8,172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423,1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