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49號
原 告 風行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雅汝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陳家祥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7,6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30元。又原告提出民事委任書之小章姓名與起訴狀載原告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且欠缺委任日期,合法性容有疑義。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新臺幣9,430元,並補正合法委任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