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84號
原 告 王郁凱
訴訟代理人 李欣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華夏移民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委任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萬0,25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以起訴時之民國115年5月14日臺灣銀行美金現金賣出匯率即1美金兌換新臺幣(除載明幣別外,下同)31.775元計算,折合為64萬3,444元(計算式:20,250×31.775=643,444,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5月13日)之本金及利息合計為67萬4,118元(計算式:643,444+〈643,444÷365×348×0.05〉=674,118)。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萬4,1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