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586號
原 告 楊麗英
訴訟代理人 柯惟升律師
被 告 CHEE KAR WEE(中文姓名:池家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CHEE KAR WEE(中文姓名:池家瑋)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8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