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45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簡銓利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德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訂有明文。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835萬9,775元,及如起訴狀附表一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其聲明請求之利息暨違約金,依前開規定,應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1月28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915萬8,561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萬9,108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3萬8,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