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58號
原 告 瑞思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珊妤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洪維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墨瑞善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15,018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1,6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應提出影印清晰可供辨識之「瑞思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委刊單」契約約定條款影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