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60號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國榮等間請求撤銷變更要保人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3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及訴之聲明均未記載「被告○○○」之完整姓名、住居所,於法未合,本院已依原告民事起訴狀所載向訴外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人壽)函詢被告施國榮投保之保險契約要保人異動資料,經國泰人壽函覆被告施國榮於該公司「無變更要保人紀錄」【原告可來院閱卷確認並斟酌是否仍有提起本件訴訟之必要,如無,請具狀撤回】。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並陳報可供本院認定其人別、住居所資料之證據,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