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67號
原 告 臺灣環海探測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展權
訴訟代理人 秦睿昀律師
陳昕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商安達希能源股份有限公司(NMDC ENERGY-P.J.S.C)間請求給付交通費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7,8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9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