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19號
原 告 兆櫃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瀚中
訴訟代理人 李正紀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益禾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69,00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2,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陳報之公司地址似有誤繕,請一併具狀更正,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