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30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訴訟代理人 吳睿樺
上列原告與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附表1所示之本金、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其請求之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應計算至訴訟繫屬前1日(即115年6月2日),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736萬3,062元(計算式如附表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3,356元。又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未載列其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顯有欠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重新提出完整起訴狀補正被告群神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依被告人數提出完整起訴狀繕本),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喻誠德
附表1(幣別: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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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3月20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615計算。 2.自民國114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5計算。 | 自民國113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利率(4.1%)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附表2(幣別: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