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0號
原 告 翔云電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建志
訴訟代理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飛象資訊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8萬3,5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8,1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