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786號
原 告 中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鴻森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6,283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3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8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儀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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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10/06/28~115/01/12 1660天,基數(4+199/365)=4.55 | 346,500 × 5% × (4+199/365) = 78,746 | | |
| | | 110/12/13~115/01/12 1492天,基數(4+31/365)=4.08 | 225,068 × 5% × (4+31/365) = 45,96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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