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06號
原 告 台灣美津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喜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品鞋企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22,225元,應徵收裁判費20,571元,扣除先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0,071元(計算式:20,571-500=20,071),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