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16號
原 告 育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雲聲
上列原告與被告境鑽生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6,1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