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30號
原 告 廣京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郝明福
訴訟代理人 邊國鈞律師
張敦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梁威威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3萬8,9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0,9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