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31號
原 告 英屬開曼群島商桓鼎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宏偉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唐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89萬4,5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8,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