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67號
原 告 洋基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可達世驗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費用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40,932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995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8,4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本院查得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經變更為「李吉慶(LEE Kiat Keng Samuel)」,原告應由其新任法定代理人速依法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