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93號
原 告 合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中庸
上列原告與被告誠新綠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079,213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4,804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664,3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