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895號
原 告 群富健康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淑貞
上列原告與被告京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經查,原告於115年8月4日提出民事減縮之聲明暨陳報狀,表明本件縮減後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本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