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25號
原 告 合立工程行即周麗紅
訴訟代理人 李明智律師
楊壽慧律師
林奇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綠佳營造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
4,4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1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3,25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