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26號
原 告 全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訴訟代理人 范瑞華律師
王之穎律師
林家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互益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2,430萬8,0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萬7,687元,扣除前已繳調解聲請費5,0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340萬2,6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