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補字第961號
原 告 伸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萍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41,856元元,應徵收裁判費31,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0,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30,83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修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馨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