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46號
原 告 健成汽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識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民國經濟部間請求加倍返還擔保金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加倍返還擔保金新臺幣(下同)79萬6,18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14年10月3日提出民事陳報狀,補正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擔保金及違約金:㈠擔保金79萬6,182元,㈡違約金79萬6,182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9萬2,364元(計算式:796,182+796,182=1,592,36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220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0,600元,尚應補繳9,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