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263號
原 告 朱瑾琳
訴訟代理人 滕孟豪律師
江晉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永敬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欠缺。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提出之起訴狀當事人欄記載被告「嘉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惟未載明其法定代理人,起訴程式顯有欠缺,應具狀補正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以利送達被告),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