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17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彩熒
訴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敬堯間請求清償分期價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4,496元,依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6,700元,尚應補繳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昀潔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