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250號
追加原告 劉千綺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錸德建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邱琦崴等人起訴時,請求被告給付附表所示編號1至7即原告邱琦崴等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332,248元,業據選擇合併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178元;嗣於民國115年6月4日追加原告請求被告再給付如附表編號8之145,800元及利息,合計本件合併訴訟標的價額為1,478,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16元,扣除已繳部分,尚應補繳裁判費1,6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追加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瑋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孫芊𠦄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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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115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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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自民事訴之變更追加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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