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審訴字第555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訴訟代理人 陳裕順
上列原告與被告游双鳳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萬3,2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5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調解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十庭 法 官 蔡政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喻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