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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104號
原      告  泓基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來福  
訴訟代理人  林彥廷律師
被      告  禾亞工程有限公司(已解散)

法定代理人  周世民(即選定清算人)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起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合法要件,如未繳納,經審判長定期補正仍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5日以115年度補字第635號裁定命其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新臺幣(下同)14萬2464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1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憑,經查原告至目前為止仍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繳費資料明細及收費答詢表查詢各1份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