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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21號
原      告  太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亮鳴  
訴訟代理人  劉勝元律師                   
被      告  吉勝布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坤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工程法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汶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