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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建字第40號
原      告  金泓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竑鈞  
訴訟代理人  楊啓志律師
            林鼎越律師
被      告  誠新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佩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五月四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事證尚待調查,認本件應再開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羿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