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抗字第353號
抗 告 人 張石
張陳淑
上 二 人
代 理 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民國115年6月26日本院115年度司拍字第196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抗告人僅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500元。又抗告人張石並未提出委任狀,亦應補正。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承翰
法 官 賴政豪
法 官 王沛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愷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