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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譚展雄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旁邊工地)
代  理  人  郭振茂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吉祥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姿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115年度勞專調字第12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等件為釋明,且其訴尚非顯無理由,故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孫浩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沄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