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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6號
聲  請  人  王自群
代  理  人  吳姎凌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連億裝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水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訴字第15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因職業災害所提民事訴訟,法院應依職業災害勞工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3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屬於因職業災害所提之民事訴訟。另依形式觀之,尚難遽認聲請人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