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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救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謝諒獲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115年度訴字第2512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民事訴訟法第107條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至少20年無收入、無財產、生活困難,財產不足繳納裁判費,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以前開事由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與相對人吳祚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優先受償權存在等事件(115年度訴字第2512號)業經本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欣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思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