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字第19號
原 告 黃文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客遊天下玩樂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原告本件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75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950元,茲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