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張春梅
代 理 人 楊婷鈞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曾楚翰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張春梅自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相對人共新臺幣(下同)369萬906元,因無力清償,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3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709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遂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
(二)聲請人受僱於他人,並無事證顯示債務人於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認聲請人屬於消費者無誤。
(三)聲請人之收入:
1、聲請人自陳其於市場蔬菜攤工作,每月平均收入為2萬8000元,並領有國泰人壽壽險分紅每月約2000元(見消債調卷第31-35頁)。而自聲請人111至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交易明細觀之,亦未見聲請人之收入超過此數(見消債調卷第37-40、43、45、73-78頁),可認其上開主張應屬可信。
2、此外聲請人並未領取各項津貼補助,有本院職權查詢中低收入戶資料結果、各類補貼查詢系統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31、33頁)。
3、至聲請人主張壽險分紅部分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已無法領取云云(見本院卷第53頁),惟因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是就強制執行壽險分紅部分,不應從聲請人每月收入中扣除。
4、故本院認應以聲請人平均每月所得3萬元(計算式:2萬8000元+2000元=3萬元)作為計算聲請人償債能力之依據。
(四)聲請人之支出:聲請人主張其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見消債調卷第35頁)。查聲請人現居於新北市新店區,有戶籍謄本在卷足憑(見消債調卷第17頁),應以115年度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1.2倍之金額即2萬1300元,計算聲請人每月支出。
(五)聲請人之財產如附表所示,共計453萬8631元。
(六)聲請人之債務:據相對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報,自114年4月23日止,聲請人尚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違約金不計入)為1090萬2516元(見本院卷第43-45頁)。
(七)據上可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3萬元,扣除其每月支出2萬1300元後,僅餘8700元。扣除聲請人之財產價值後,其積欠之債務仍高達636萬3885元(計算式:1090萬2516元-453萬8631元=636萬3885元),於不加計後續發生之利息、違約金之情形下,尚需61年(計算式:636萬3885÷8700元÷12月=61年,四捨五入到年)始能清償完畢。從而,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應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三、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即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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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泰人壽天美盛美元(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以臺灣銀行歷史牌告匯率-2024/11/22現金匯率-本行買入32.19計算;消債調卷第頁 |
| 國泰人壽樂添利多利變終身壽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國泰人壽心呵護久久失能照護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號碼:000000000) | | |
| 國泰人壽真悅悅康利變額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號碼:0000000000) | | |
| 郵局六年長春壽險保單價值準備金(保單號碼:00000000-0) | |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37.33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15.50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44.45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203.00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50.70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18.30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27.45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33.50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39.45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17.35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 | | 以臺灣證券交易所-各日成交資訊-113/11/22-收盤價19.00計算;消債調卷第32-66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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