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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程亦齊(原名程叔康)


代  理  人  唐德華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陳建富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陳小琪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相  對  人  
即 債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債務人程亦齊(原名程叔康)自民國115年6月17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二、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積欠各相對人共新臺幣(下同)202萬1340元,因無力清償,顯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12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度北司消債調字第75號調解不成立,聲請人遂聲請進入更生程序故本件應以聲請人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之聲請。
(二)聲請人受僱於他人,並無事證顯示聲請人於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應認聲請人屬於消費者無誤。
(三)聲請人之收入:
  1、聲請人自陳兼職於七寶創意有限公司,每月平均所得約8879元(計算式:10萬6548元÷12月=8879元),並領有配偶提供家管補貼每月約1萬5500元(計算式:〈1萬5000元+1萬6000〉÷2=1萬55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113年度綜合所得稅清單、七寶公司薪資證明文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5、143頁)。
  2、聲請人無領有任何補助、津貼,有本院職權查詢中低收入戶資料結果、各類補貼查詢系統結果可稽(見本院卷第39、41頁)。
  3、從而,本院認應以聲請人每月固定所得2萬4379元(計算式:8879元+1萬5500元=2萬4379元)作為計算聲請人清償能力之依據。
(四)聲請人之支出:聲請人主張其每月之必要生活費用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計算。查聲請人居住於臺北市,有房屋租賃契約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03頁),則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應以臺北市115年度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萬4893元計算。
(五)聲請人之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共計1萬6712元。
(六)聲請人之債務:據聲請人及相對人之陳報,聲請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如附表二所示,共計488萬1235元;其中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暨滯納金部分為優先債權,應不予計列。
(七)據上可知,聲請人每月收入約為2萬4379元,扣除其每月支出已無餘額,遑論清償扣除其現有財產後之債務本息486萬4523元(計算式:488萬1235元-1萬6712元=486萬4523元)。惟考量聲請人之清償能力係處於流動狀態,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前,除聲請人明示無償債意願外,難謂債務人絕無償債之可能。從而,依聲請人之收入及財產狀況,應認聲請人已有不能清償或難以清償之虞,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自應許聲請人得藉由更生程序清理債務。
三、綜上,聲請人係一般消費者,其對已屆清償期之債務有不能清償之虞,且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又查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為本件更生之聲請,即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乃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5年6月17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泊欣

附表一
編號
名稱
價值
(新臺幣)
出處
1
全球人壽終身壽險
1萬6662元
本院卷第157頁
2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存款
49元
本院卷第202頁
3
郵局存款
1元

合計
1萬6712元

附表二
編號
相對人
債權金額
(新臺幣)
基準日
(民國)
出處
1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萬7359元
114年4月30日
本院卷第75頁
2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2萬4879元
114年10月14日
本院卷第247頁
3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33萬2054元
114年4月25日
本院卷第61頁
4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95萬7757元
114年5月7日
本院卷第257-259頁
5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10萬9186元
114年4月28日
本院卷第53-59頁
合計
488萬123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