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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7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林錫慶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林錫慶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4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