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83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張榆如

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王秋翔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榆如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本院以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7號消債職權免責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是以,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並據此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潘英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