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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亞敏


代  理  人  何乃隆律師(法扶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代  理  人  張簡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00樓、00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曾亞敏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33條本文定有明文。又債務人因該條例第133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亦有明定。是若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訂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時,法院即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司法院97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第15號研究意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前經本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52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認債務人有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之事由,而裁定不免責確定,嗣債務人已按系爭裁定內容,清償至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之數額,爰依法聲請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前因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40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而本院司法事務官因債務人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債務,遂於110年3月30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13號裁定清算程序終止,嗣經本院認債務人聲請清算前2年之可處分所得扣除必要支出後,尚餘新臺幣(下同)28萬4,948元,而全體普通債權人於清算程序中受分配總額0元,低於前揭餘額,有消債條例第133條後段所定之不免責事由,而於110年8月30日作成系爭裁定,裁定債務人不予免責確定等情,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債案卷查閱無訛。
 ㈡債務人於系爭裁定作成後,已繼續清償債權人達消債條例第133條規定應清償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等情,此有律師函、存摺內頁、債權人陳報狀可證(見本院消債聲免卷第47至157頁、第175頁、第177頁、第181頁、第185頁、第189頁、第195頁、第197頁、第199頁、第205頁、第211頁、第217頁、第219頁、第221頁),堪認前揭事實為真,並核與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免責要件相符,聲請人所為免責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本件雖有部分債權人表示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惟依前揭說明,因本件係債務人繼續清償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而依同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免責,是本院並無裁量餘地,應為免責之裁定,併予說明。
四、綜上所述,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債權人達消債條例第133條所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符合消債條例第141條第1項所定之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免責,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旻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