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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破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盈君律師即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叁仟元,並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徵收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次按債權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於聲請書敘明其債權之性質、數額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其債務之事實;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破產法第61條、第62條分別定有明文。非訟事件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其所提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正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355萬6,811元,則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355萬6,811元,爰以此暫定為構成破產財團之價額,應徵聲請費3,000元。又聲請人尚欠缺如附件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各該欠缺,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佾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汶晏
                         
附件:
一、請提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財政部國稅局財產歸戶資料。
二、聲請人雖已提出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財產狀況說明書,惟仍有欠缺,聲請人應就下列事項補正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應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確實存在之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㈡如為動產,應載明其保管地點、保管人、數量、有無設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並提出相關證明(該財產之照片及價值證明如鑑價證明、動產估價單等)。如有設定動產抵押者,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餘額及其證明。如有經查封或扣押,請說明聲請查封或扣押之債權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案號。
 ㈢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出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雖已提出債權人清冊,惟應按優先債權、普通債權分別編列,優先債權部分並應載明列為優先債權之理由或依據;並應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本,勿以通訊對話軟體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之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倘為保證債務,主債務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債權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四、陳報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如有,應說明個別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為佐。   
五、豐凱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債務人?若有,應提出債務人清冊,並應記載內容如下:
 ㈠債務人(如資產負債表之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其他應收款、存出保證金)或其負責人姓名(完整姓名,不得以綽號或暱稱表示,如為法人或營利事業,應列示其全名及代表人)、地址及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發生原因、有無利息之約定、清償期、目前清償情形、尚未清償金額及有無提供擔保或保證等。
 ㈢如與債務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如聲請人已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及執行情形為何等。
 ㈣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