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0號
上 訴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劉育燈
被 上訴人 黃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證據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請兩造於民國115年7月3日前具狀就如附件所列事項為說明及提出相關證據,並將書狀繕本逕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瑋桓
法 官 李桂英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昱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