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上 訴 人 蕭裕恒
訴訟代理人 楊山池律師
複代理人 李行一律師
上 訴 人 DANIELLE ALEXANDRA CRANE
被上訴人 宏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美玲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對上訴人DANIELLE ALEXANDRA CRANE之訴訟文書應予公示送達。
理 由
按上訴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受訴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第4 項之規定至明。本件上訴人DANIELLE ALEXANDRA CRANE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偉
法 官 何佳蓉
法 官 賴淑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昱萱